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901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3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22〕2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 |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高等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1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2022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自治区教育厅依法对学校进行检查,审验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新设立的学校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建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情况;
(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六)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七)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八)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学校学费收入中安排的助学助困经费计提及使用情况;
(九)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重点专项披露包括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投入及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核算、法人财产权和“三重一大”制度等落实情况,学校大额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支付及使用方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学校往来账款和关联交易情况,学杂费收支及管理情况、银行账户开设和备案情况等内容。
(十)学校教育教学等基本办学设施的验收和投入使用、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十一)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十二)招生行为、学生实习管理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年检工作分为学校自查自评、专家组核查考评、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等环节。
学校自查自评。每年1—2月,各学校在认真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检自查自评报告书一式 5 份报自治区教育厅。
专家组核查考评。每年2—3月,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核查考评,专家组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查材料、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考评后专家组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核查考评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建立年检专家库,检查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学校自查自评报告和专家组核查考评报告后报教育厅党组审定。年检结束,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上公告年检结果。
第六条 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按照广西民办高等学校年检指标体系(见附件1)各项指标观测点情况,以及是否出现☆、★的情形,总体评定学校年检结论。
(一)年检结论为“优秀”:90≤总分值≤100,无☆、★情形,一级指标“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总分值的90%,每项二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项二级指标分值的70%。
(二)年检结论为“合格”:70≤总分值<90,且无☆、★情形。
(三)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60≤总分值<70,或者出现☆情形。
(四)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总分值<60,或者出现★情形。
第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原则办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学校若发生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或者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政治类事件等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八条 建立年检结论与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和评先评优挂钩的激励机制。年检结论“优秀”和“合格”的学校可获得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支持。我厅将年检结论作为分配年度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年度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增加招生计划;对连续2年以上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视整改情况依法依规调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原则上招生计划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减少50%以上,直至暂停招生。
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6 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合格”。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年检“不合格”的学校,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满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学校,自治区教育厅给予相关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对连续两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向学校收取年检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设置依据文件目录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6项) |
二级指标 (27项) |
指标观测点 (合计84个观测点。其中1分值观测点68个;“*”2分值观测点16个,观测点达标则得满分。) |
关注情形 (一般情形“☆”21个,重点情形“★”21个。) |
(文件目录序号见附件2) |
一、党建 与思想政治 工作情况 (17分) |
1.组织建设 (7分) |
①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高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 ②党组织关系隶属自治区、地级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 ③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④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⑤设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⑥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党组织应加强政治建设,执行好“三会一课”制度,抓好党员发展工作,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⑦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关于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
☆党组织设置不符合党章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建相关内容未纳入学校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符合要求。 |
[1][2][3] [5][47][55] |
2.办学方向 (2分) |
①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及时跟踪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学习会议。 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3][7] | |
一、党建 与思想政治 工作情况 (17分) |
3.思政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6分) |
①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②学校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350 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按照本科高校不低于40元/生、高职高专院校不低于30元/生的标准落实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经费,并专项用于思政课教师队伍实践研修和能力提升。 ③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思政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开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教材选用符合要求。开展课程思政。 ④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4000且至少2名。 ⑤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⑥按照专职思政课教师人均不低于2000元/月、专职辅导员人均不低于1000元/月的标准设立岗位奖励绩效。落实思政课教师、辅导员职称评审单列制度。 |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开齐思政课程,未按规定开足思政课。 ★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不到位,发生意识形态问题被上级问责或通报批评。发生网络舆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
[3][4][5] [7][8][9] [10][50] |
4.群团工作 (2分) |
①学校依法设置工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②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
—— |
[2][11][12] [13] | |
二、办学条件 (16分) |
5.举办者 资质 (6分) |
*①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②举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格条件。 |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擅自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学校实际控制人。 ★举办者的经济纠纷、涉诉事项对学校办学造成风险隐患,或举办者在教育领域有不良从业记录。 ★学校举办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办学协议。 |
[2][14][15] |
6.举办者 投入 (4分) |
*①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财物符合法定要求,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 *②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并如实披露举办者(或学校实际控制人)和学校往来账款的经济业务。 |
☆虚假出资或用于出资的财物不符合法定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未及时过户,造成严重后果。 |
[2][14][16] | |
二、办学条件 (16分) |
7.基本 办学条件 (4分) |
*①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量等条件高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标准。不存在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现象。 *②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达13%、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1200元/生标准。普通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达13%、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900元/生标准。 |
☆办学条件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办学条件不达标,造成重大事故。 ★存在自行篡改、伪造、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法》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
[17][18][53] [54] |
8.办学地址 (2分) |
*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或对外出租校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造成重大事故。 |
[2][14][16] | |
三、法人治理 (15分) 三、法人治理 (15分) |
9.章程制定 (修订) (2分) |
*学校依法制定(修订)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在学校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布合法章程。 |
—— |
[2][14][19] [20] |
10.决策机构 (5分) |
①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设负责人1人,成员经审批机关备案。 ②决策机构成员应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中,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不得少于2/5。 ③除经批准,决策机构成员中应无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⑤决策机构履职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
★决策机构不依法履职,对学校稳定、规范办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14][15] [21] | |
11.监督机构(2分) |
①设置监督机构且监督机构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②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
☆未设置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未依法履职,造成无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
[2][3][14] [21] | |
12.校长履职 (4分) |
①校长信息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②校长任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③校长聘用符合法定程序,校长变更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备并履行换发办学许可证程序。 ④校长履职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校长聘任管理办法》及学校章程规定。 |
★校长不能依法履职,造成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2][12][19] [21][22][52] | |
13.民主管理 (2分) |
①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②学生代表大会设置、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
☆未按规定设置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 |
[2][19][23] [24] | |
四、办学行为 (29分) 四、办学行为 (29分) 四、办学行为 (29分) |
14.办学许可(4分) |
①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②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③依法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 ④法定代表人产生符合法律要求,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许可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换证。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影响,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2][14] |
15.安全管理 (4分) |
①安全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配备完善。 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涉稳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完善。 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体系机构及制度健全。 ④办学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完备,符合标准,管理规范。校园消防、交通、治安防范、实验(实训)室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设施设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运行良好。 |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设置未达到标准,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建筑设施未完成验收而投入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设置未达到标准,造成重大事故。 |
[25][26][27] | |
16.招生行为 (5分) |
①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②招生宣传活动合法合规,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一致。 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明确“营利性”办学属性。 ④在主管机关核定的招生计划内招生。 ⑤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招生政策。 |
☆招生工作不规范、组织管理不健全。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含广告和简章)、超计划招生,设立未备案未批准的分校、校外办学点招生、通过中介违法违规招生、骗取钱财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28][29] | |
17.教师队伍 (3分) |
①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②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③教师全部具有教师资格证,聘任的外籍人员应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
—— |
[17][18][30] | |
18.教育教学 (3分) |
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②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并运行了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③普通本科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本科教育,要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纳入董(理)事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重要议题研究部署,学校人员、经费、物质资源要向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聚集,教育教学活动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相关指标和主要观测点的基本要求。普通高职高专学校要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落实国家教学标准,科学制订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
—— |
[2][14][18] [31][32][48] | |
学生实习管理 (2分) |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高职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实习报备和审批制度。落实对实习方式、时间、地点、专业对口、组织、报酬等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应急管理。严禁劳务中介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严禁组织未满16周岁学生、一年级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本科高校实习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本科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本科高校中的高职学生实习管理按自治区高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
[49][51] | ||
20.学籍学位 管理 (2分) |
①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②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对招收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制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违规转学,违规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2][14][16] [19][33] | |
21.教材管理 (2分) |
*教材选用和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教材使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
[2][14][33] [34] | |
22.师德师风 (4分) |
①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经常性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②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师德考评。 ③有师德师风制度规范,有健全的师德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及查出机制。 ④明确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并列入对其考核的指标体系。 |
☆违规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教,或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出现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2][14][35] [36][37][38] [39] | |
五、财务管理 (15分) 五、财务管理 (15分) |
23.收费管理 (6分) |
*①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②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
☆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费等收入未按规定存入学校账户,或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对学校正常稳定办学造成严重影响。 |
[2][14][40] |
24.财务制度 建设及执行 (5分) |
①会计机构设置完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未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财务规章制度健全,按照办学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依法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③财务收支平衡,财务状况正常,能够保障学校稳定办学。 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未出现举办者取得或变相取得办学收益情况,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⑤财政性专项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未用于其他用途。 |
☆未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公示虚假财务信息。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
[2][14][16] [41][42][43] [44][45][46] | |
25.法人财产 完整 (4分) |
①学校法人财产权属清晰,按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分类记账并实施管理。 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③教学设施使用规范,未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 |
☆举办者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学校法人财产。 ☆学校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 ★举办者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学校法人财产,或学校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对学校正常稳定办学构成重大影响。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
[2][14][16] [41][42][43] [44][45][46] | |
六、师生权益 (8分) |
26.学生权益 保障 (4分) |
*①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各项奖助学金。 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③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机制健全。 |
—— |
[2][14][21] |
27.教师权益 保障 (4分) |
①学校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合同,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②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学历水平与职业素养。 ③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有教职工代表。 ④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师权益争议处理机制健全。 |
☆拖欠教职工工资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随意处分教师。 |
[2][14][21] [35][37][40] | |
总计100分 |
总计100分 |
合计84个观测点。其中1分值观测点68个;“*”2分值观测点16个,观测点达标则得满分。 |
一般情形“☆”21个;重点情形“★”21个。 |
文件依据55个 |
附件2
广西民办高等学校年检指标设置依据目录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7号)
[5]《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教思政〔2020〕2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7]《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
[8]《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9]《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
[10]《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 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2]《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
[1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5]《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16]《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18]《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2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24]《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25]《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
[2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 )
[27]《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
[2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
[29]《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企注字〔2017〕156号)
[30]《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31]《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
[32]《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
[3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34]《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6]《教师资格条例》
[3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38]《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39]《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
[40]《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2]《政府会计制度》
[4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4]《企业会计制度》
[4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6]《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47]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9〕4 号)
[48]《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
[49]《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50]《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课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46号)
[51]《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
[5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校长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民办〔2020〕10 号)
[5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
[5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9〕8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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