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两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相继出台了系列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面出台了新的管理规定。教育厅2017年出台的《自治区教育厅预算直属事业单位及二层机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教财务〔2017〕34号)、《自治区教育厅预算所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教财务〔2017〕35号)的大部分内容已与国家和自治区最新出台的相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不相适应,需进行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和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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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4号);
(六)《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固体废物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桂事管发〔2019〕59号)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八)《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包括自治区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二层机构,自治区教育厅预算所属院校(含高职高专、中职学校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等)。
四、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哪些?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六种处置方式。
六、内容创新及变动有哪些?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上下一盘棋”的指导思想,本办法的主体框架内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2〕31号)大体一致,同时结合教育厅各预算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实际,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本办法增加了一些内容, 具体如下:
(一)公务用车、国有土地、涉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公有房屋和科技成果等特殊国有资产处置
因为各单位公务用车、国有土地、涉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公有房屋和科技成果等特殊国有资产处置有相关文件规定,因此《管理办法》特别明确了以上这部分的资产处置权限还应参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自主处置权限
桂教财务〔2017〕34号、桂教财务〔2017〕35号两份文件关于自主处置权限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资产分类,结合单位价值限额,以及特殊事项(如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对外捐赠事项,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等)进行综合性的规定。
而新办法中规定,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二层机构单位为75万元;教育厅预算下属的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中职学校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为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全部下放权限由各单位自主处置,资产分类不做限制,仅以单位价值限额进行处置权限的界定,更为简洁明了,有利于提高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效率。
(三)监督和检查
强调各单位要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四)处置与盘活
强调通过灵活运用国有资产多种处置方式,提升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效率,进一步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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